长深高速(源城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出炉!涉及高塘、白岭头、黄子洞、新塘、白田、墩头、双下…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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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3.2717公顷,其中农用地40.5752公顷(耕地7.1815公顷、园地12.4804公顷、林地19.50

  为推进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3.2717公顷,其中农用地40.5752公顷(耕地7.1815公顷、园地12.4804公顷、林地19.5037公顷、其他农用地1.4096公顷)、建设用地0.2631公顷、未利用地2.4334公顷。具体四至范围以征收红线)。

  (一)源城区东埔街道高塘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2493公顷,其中东埔街道高塘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1087公顷,东埔街道高塘村吉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7900公顷、东埔街道高塘村坪山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3465公顷、东埔街道高塘村塘肚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6974公顷、东埔街道高塘村五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1.4481公顷、东埔街道高塘村长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8586公顷。

  (二)源城区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597公顷,其中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717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新和格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284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黄果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4679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刘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3552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下六和下伍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698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下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116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下伍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112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新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049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新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303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4624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3060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与刘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争议土地0.0214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与刘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争议土地0.0104公顷、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与新塘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争议土地0.0085公顷。

  (三)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0535公顷,其中源西街道黄子洞村凌角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774公顷、源西街道黄子洞村石苟坪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2.0805公顷、源西街道黄子洞村双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104公顷、源西街道黄子洞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733公顷、源西街道黄子洞五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8119公顷。

  (四)源城区源西街道新塘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042公顷,其中源西街道新塘村苟排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612公顷、源西街道新塘村角子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688公顷、源西街道新塘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180公顷、源西街道新塘村铁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3562公顷。

  (五)源城区源南镇白田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0018公顷,其中源南镇白田村白田一队经济合作社等2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4248公顷、源南镇白田村七星岗七一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1.5162公顷、源南镇白田村铁炉塘铁一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4.0608公顷。

  (六)源城区源南镇墩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073公顷,其中源南镇墩头村到洞小组第三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972公顷、源南镇墩头村塘岭第一队和第二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437公顷、源南镇墩头村田心小组第六队和第七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732公顷、源南镇墩头村下围第十队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5716公顷、源南镇墩头村中青小组第八队和第九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1087公顷、源南镇墩头村中心小组第四队和第五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1129公顷。

  (七)源城区源南镇榄坝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878公顷,其中源南镇榄坝村陈岭第一队经济合作社等2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4988公顷、源南镇榄坝村飞娥岭第一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1457公顷、源南镇榄坝村金竹岗第二队经济合作社等7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208公顷、源南镇榄坝村龙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5360公顷、源南镇榄坝村西湖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009公顷、埔前镇高埔村黄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与榄坝村争议土地0.1856公顷。

  (八)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578公顷,其中源南镇双下村第九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4025公顷、源南镇双下村第五队经济合作社等4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225公顷、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3328公顷。

  (九)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1417公顷,其中埔前镇高埔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652公顷、埔前镇高埔村大坑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1.1300公顷、埔前镇高埔村黄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9597公顷、埔前镇高埔村基建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4.8302公顷、埔前镇高埔村九下塘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4483公顷、埔前镇高埔村联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7.0486公顷、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3.6597公顷。

  (十)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0750公顷,其中埔前镇河背村春风和东风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0692公顷、埔前镇河背村春风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2393公顷、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1709公顷、埔前镇河背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463公顷、埔前镇河背村庆利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2788公顷、埔前镇河背村上下罗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2705公顷。

  (十一)源城区埔前镇莲塘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1032公顷,其中埔前镇莲塘岭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0024公顷、埔前镇莲塘岭村红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596公顷、埔前镇莲塘岭村沙陂和红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2613公顷、埔前镇莲塘岭村沙陂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663公顷、埔前镇莲塘岭村下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5136公顷。

  (十二)源城区埔前镇坪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460公顷,其中埔前镇坪围村莲花坪围经济合作社等9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8460公顷。

  (十三)源城区埔前镇埔前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6530公顷,其中埔前镇埔前村瓦片雪老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556公顷、埔前镇埔前村瓦片雪上新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198公顷、埔前镇埔前村瓦片雪中心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803公顷、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片老银轭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2012公顷、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熊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961公顷。

  (十四)源城区源西街道庄田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314公顷,其中源西街道庄田村双塘朱屋和邝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2833公顷、源西街道庄田村新村前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250公顷、源西街道庄田村新村跃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0374公顷、源西街道庄田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8857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

  征地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为Ⅱ类地区,区片价格为97.50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按调节系数0.4折算为39万元/公顷。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粤府〔2021〕22号)文件规定,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征地社保费专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的规定,我市征地按每亩综合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目前我市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5万元,按18%计算为0.909万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

  (三)留用地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要求,原则上按实际征地红线%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确定选址的折算货币补偿。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三十日。请在本通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区政府设立在各村委会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通告期限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与征收管理股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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